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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需要了解哪些事项?

发布者: 创始人来源: 深圳泓灼

核定征收是指在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那么关于核定征收,需要了解哪些事项?下面就随深圳泓灼会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关于核定征收,需要了解哪些事项?

1、哪些企业不能核定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核定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另外,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3、核定征收怎么进行税务申报?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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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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